咨询热线:13908762893

律师介绍

李永江律师 李永江律师,现执业于云南彬言无尚律师事务所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广南县资深律师。在律师执业过程中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,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。擅长: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债务债权、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李永江律师

手机号码:13908762893

邮箱地址:634363196@qq.com

执业证号:15326201210941795

执业机构:云南彬言无尚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广南县新车站出口向右100米石山农场对面

合同纠纷

变更合同主体协议的注意事项和效力

一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

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。广义的合同变更,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。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,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。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,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。不论是改换债权人,还是改换债务人,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,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,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。

合同主体发生变更,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,但合同的客体,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。实际是合同的转让。

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:一是债权转让,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,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;二是债务承担,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。这两种情况,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,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。

二、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

(一)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,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,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。

(二)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,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。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,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,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,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,保证不生效力,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。

(三)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15条规定:“合同变更或者解除,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。”在合同变更以前,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,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,在合同变更以后,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。

(四)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8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,推定为未变更。

三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

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日在中国xx省xx市正式签署。

甲方:
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乙方:
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丙方:
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甲乙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《》(以下称“既有合同”),现经甲方、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,在平等互利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就该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甲方、乙方和丙方三方一致同意,从xxxx年xx月xx日(以下称“变更日”)起,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。

二、甲方、乙方和丙方三方一致同意,自变更日起,丙方享有既有合同项下甲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,以及承担既有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,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;对于既有合同已履行的部分,乙方和丙方不再履行(已履行的合同内容详见附件);对于既有合同未履行的部分,乙方和丙方按照既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。

三、交货期更改:xxxx年xx月xx日,第一批货到现场,xxxx年xx月xx日前全部交完。

四、丙方的联系人信息如下:

Xxxxxxxxxx

联系人:联系电话:

联系电子邮箱:联系地址:

开户银行:账号:

四、甲方、丙方一致同意做好资料、手续等的交接工作,因合同主体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。

五、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,“既有合同”其他内容和条款不变,如需对原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,由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,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
六、本协议自甲方、乙方和丙方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七、本协议一式六份,甲方、乙方和丙方各执二份。

(以下无正文)

(本页无正文,系《合同主体变更协议》的签字页。)

甲方:(公章)

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(签字):

乙方:(公章)

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(签字):

丙方:(公章)

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(签字):
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咨询热线

139-0876-2893

地址:广南县新车站出口向右100米石山农场对面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